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4-08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发布,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程》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明确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规范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规则,突出了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理念与原则,对于促进高校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为做好《规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注重实效,深入开展《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紧紧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正确把握《规程》出台的背景与宗旨要求,准确理解《规程》的原则、制度及条文内涵。学习宣传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要将《规程》的学习宣传,与教育部近期发布的有关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系列规章、政策的学习统筹考虑,以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完善高校学术治理体系为切入点,引发对高校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提高学术质量的整体思考和广泛讨论,为切实推进高校内部综合改革提供动力。要对与落实《规程》密切相关的主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要安排专门时间,集中学习、讨论《规程》。面向高校领导、职能机构负责人组织的任职培训、现代大学制度专项培训等活动,要安排专门课程,学习研讨《规程》;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专门的培训。高校要在校内广为宣传《规程》,组织教师、学生,特别是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人员,进行学习、讨论。

各地、各高校要明确落实学习宣传任务的职能部门,在2014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学习、培训;要组织相关领导、专家学者结合《规程》,围绕学术组织建设展开研究,撰写相关的理论文章,搜集实践做法、域外经验,形成系统的学习资料。要以学习宣传《规程》为契机,在教育部门和高校形成尊重学术、规范学术权力运行,关心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学校领导、广大师生关心、支持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把握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好《规程》

《规程》就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做了统一规范,同时,为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章程及学术委员会章程保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规程》,要全面总结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工作经验,依据《规程》,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有关规章制度,加快制定、修改或者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规程》明确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要尽快建立具体的制度或者办法。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1.要确立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落实学术委员会职权。高校要依据《规程》,尽快对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进行调整,形成统一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框架,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具有对学校学术事务的统筹权。根据自身实际,高校可以对现有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机构的职能和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整合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保留有关学术组织的独立地位,但要相应调整职能,明确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保留独立设置,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高校应当按照《规程》,相应调整学校学术事项和相关事务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切实尊重和落实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要落实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场地、经费等条件,为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保障。

2.要遵循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保证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高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人员构成不符合《规程》原则要求的,要尽快进行调整、改组,应当结合实际,遵循教授治学、尊重学术、鼓励创新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可以选择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作为特邀委员进入学术委员会;应当健全委员名额分配、产生程序、增补办法等制度,完善换届规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保证当选委员符合条件、为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所认可。同时,要结合学校的传统和实践,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

3.要加强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规范有效运行。学术委员会要在高校的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是基础和保障。高校及学术委员会要根据《规程》,调整、完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公示制度等,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对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提高运行的透明度,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要切实维护委员的权利,建立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考评机制,增强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有条件的高校,可以以设立委员津贴或者学术基金、组织考察交流等方式,为委员掌握学术动态、研讨学术问题、提高履责能力提供支持,调动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

三、明确要求,健全《规程》实施的督促检查机制

各地、各高校要将贯彻落实《规程》作为推进高等学校综合改革和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健全督促与检查机制:

1.明确贯彻落实的时间表和工作任务。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高校应当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相关制度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并按照新规定,完成学术委员会的组建或者改组工作。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应当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自本年度起,实施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制度,要将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等做出灵活规定,并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备案或者公示。

2.贯彻实施《规程》要与高校章程建设相结合。高等学校制定学校章程,应当根据《规程》,结合学校实际,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要依据《规程》做相应的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章程建设推进学术委员会制度及学术管理体系改革创新、不断完善。

3.健全评估和监督机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规程》执行情况纳入高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整体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督。高校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本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等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我部将适时就《规程》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委托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对部属高校以及随机抽取的部分地方高校进行评估。

各地和部属高校贯彻落实《规程》和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与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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