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科〔201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建设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的科研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含科研组织管理、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科研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研项目验收、科研成果管理、科研成果奖励等工作程序与实施细则。
第二章 科研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审议学院科研与学科建设相关问题。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科研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规划与科研团队建设规划。
(二)评议科研项目的申请、检查、验收和科研成果。
(三)承担院长委托审议的学术性事宜。
(四)审议科研管理政策与制度,向学院提出建议方案。
(五)维护学术尊严和师生学术权利。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科研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职责:
(一)组织制定科研与学科建设规划,编制科技统计年报,建设科研信息平台。
(二)制定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制度、措施与办法。
(三)管理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和知识产权事务。
(四)组织各类各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与推荐、评审和验收。
(五)组织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评估、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点的申报与建设等相关工作。
(七)协同发展与财务处管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八)管理各类学术团体,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按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基金项目和学院设立的科研专项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学院教职工按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论证并提出项目申请,鼓励教职工积极承担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
(二)对于限额推荐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后择优推荐。
(三)发展与财务处应指导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进行项目经费预算审核。
(四)项目申报材料由科研处统一进行形式审核,并办理签章、报送项目立项机关等手续。
(五)申报项目获得批准立项后,科研处代表学院与项目审批单位签订任务书或计划书,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横向科研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原则上标准合同文本所列条款均需填写,如有更多内容需列入合同,则可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补充列明。
(二)签订技术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学院和委托方对技术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科研处应提供有关条款的咨询服务。
(三)按照技术合同签署双方的约定条款,应在合同文本中进行经费预算说明。若无经费预算说明,应在合同文本后附加《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说明经费预算用途,经委托方、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审核后履行合同签章手续。
(四)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一律由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五)合同双方签章后一周内应将合同文本、有关立项材料报科研处备案,并报发展与财务处建立项目账户,纳入学院财政预算管理体系。
(六)技术合同不得存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无经费预算或经费使用计划、经费预算比例与学院的规定不相符合、知识产权归属明显损害学院利益、无违约条款、违约条款对学院明显不利、无履约期限、风险责任明显不合理或全部由学院承担、无争议解决办法条款等情形之一。
第九条 学院科研专项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学院科研专项是为了提高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培育高层次项目和成果,提升学院教师的科研水平而设立。专项项目包括教育部、财政部、中国地震局等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资金项目。
(二)学院科研专项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
1.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科研处。
2.申请项目资格审查通过后,送同行专家评议,或召开立项评审会。
3.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或立项评审会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并经发展与财务处进行经费预算审核。
4.项目获得批准后,科研处代表学院同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实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三)按时向项目立项机关、科研处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将项目取得的论文、专利等成果,项目研究报告等科研业务材料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协调同档案馆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的条款、内容、研究人员不得任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履约不能的,或因不可抗力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原因需中止研究计划的,应按项目立项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手续,并做出财务决算,上交经费余额。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延期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学院审批同意后再上报项目立项机关。
第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或延期超过一年的项目,科研处有权直接提出调整、中止或撤销的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需要中止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得到项目立项机关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和因主观因素导致未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或任务完成较差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学院将冻结科研项目经费、暂时取消责任人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一)所有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体系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二)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内使用科研经费。
(三)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不得违反程序大额支出。
(四)经费支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或经费使用计划执行,各项用途实际支出额度不应超过相应的经费预算额度。
(五)科研经费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经费。
(六)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切实减少科研经费支出中现金提取和使用,在具备使用公务卡条件下,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七)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项目设备采购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
(一)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项目负责人应在报销凭据上签字并注明项目名称,经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主管院长审批签字。
(二)学院科研专项经费的报销,应首先到科研处审核、登记、签字后,再由发展与财务处、主管院长审批签字。
(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试行)》(附件1)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处对科研经费使用范围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发展与财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如要求变更科研经费使用范围,或科研经费超出财务制度许可等特殊情况,应经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和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管理规定:
(一)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项目日常运行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等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性支出。间接费用由学院从科研项目管理费支出。
(二)学院财务部门根据《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费收支办法》(防科发科〔2008〕87号),按照实际到账经费额度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在遇国家相关科研项目立项机构特殊规定时,依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管理费由学院统筹管理。
(三)科研项目验收通过后,应按相关规定到发展与财务处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根据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执行期,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应按项目立项机关的相关规定,申请组织技术鉴定、项目评审验收。提交相应的验收申请材料,经科研处报立项机关审批。
(二)提出验收时应提供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项目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设计图纸、论文、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等。
(三)已结题科研项目研究人员以项目结题文件所载名单为准。验收文件所载研究人员名单,应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最后一次备案登记的名单一致。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横向科研项目一般由委托方或出资方验收。按照技术合同完成规定的任务后,由委托方按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意见。
(二)横向科研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继续组织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结清项目委托方未付合同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科研专项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在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后,应填写《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报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批同意结题时,项目组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报告和相应的论文、软件等成果材料。
(二)科研处代表学院组织评审验收会,对项目成果进行评议,出具评审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凡已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相关的业务材料提交科研处归档,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审批文件,项目合同或协议等;
(二)研究方案,技术措施,改进意见;
(三)科研项目进度检查汇报表;
(四)项目组人员及任务变动情况;
(五)经费使用情况;
(六)项目鉴定证书、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等情况;
(七)科研成果简介表。
第二十五条 延期结题处理办法:
(一)延期科研项目是指未能按项目任务书(合同)的约定如期完成,并且在顺延的一年内还未能结题的科研项目。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研究,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学院科研专项项目应按任务书约定的时间按时结题,如有特殊原因应申请延缓结题,但最多不超过一年。如果延期一年仍未能达到结题要求者,学院将撤消该科研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的项目申请资格。
(三)学院对延期科研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在科研奖励、职称评定中不予认定。
(四)承担各类科研项目若因项目延期结题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由审计监察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论报学院研究处理,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七章 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十二六条 按照科研成果的性质划分,可将科研成果分为理论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两大类。
(一)理论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形式为学术论文、专著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研究中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研究成果。主要成果形式为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办法:
(一)科研成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科研处每年底进行年度成果登记与备案。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在成果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教育部、中国地震局、河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的规定要求,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项目产生的成果根据需要进行登记。
(三)科研成果信息的统计及运用,以科研处的备案登记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与转化办法:
(一)学院鼓励承担科研项目的教职工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交流理论研究成果。
(二)学院鼓励教职工实施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积极申报各类专利成果,并对专利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应用科研成果转化后,对研究开发该项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在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是指在转化该成果的过程中,对于推荐最终实施转化单位、吸引风险投资、转化谈判、合同签订等事宜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校内人员。
(四)对由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科研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将在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适当考虑其它完成人的利益补偿条件,但严重影响成果转化的条件除外。
第八章 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办法:
(一)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设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两种类型,每两年组织一次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
(二)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定办法按照《防灾科技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附件2)执行。
第三十条 高层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办法:
(一)学院优先推荐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科研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
(二)科研处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部级和其它各类科技成果奖。
(三)对获得科技成果奖的完成人,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
(一)对我院在职教职工以学院为承担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科研成果奖励设国家各级科技成果奖奖励、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学术论文奖励、专著(国家级教材)出版奖励、发明专利奖励等。
(三)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附件3)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科研处。
附件1: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地震局有关政策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二条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用途的费用。
1. 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及由此产生的运输、安装和小额土建费用,还包括凭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所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项目研究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配件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转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异地往返交通、住宿、住途补助等费用。
6. 交通费:现场调研、考察所发生的交通工具租赁及相关高速公路、收费站缴费、停车费等费用。
7. 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专家咨询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8.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人员出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9.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等相关费用。
10. 通讯费:研究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电话费、上网流量费等。
11. 委托协作费: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学院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12. 劳务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报酬,还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13. 技术服务津贴:用于发放参与横向科研项目的技术人员,因开展野外现场或室内研究与开发等技术服务工作的酬金。
14. 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5. 鉴定验收费:指科研项目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16. 营业税:由于横向科研项目委托方需收款方开具正式收款票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地方税管理要求应缴纳的营业税。
17. 管理费: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院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及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由学院统筹使用和管理,包含在科研项目管理费内。
(三)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条 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为加强综合集成,促进重大科研成果产出,可根据项目任务特点和需求,在项目立项时安排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依托单位根据项目进展逐步分配到相关课题,并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报批,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支出。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该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立项机构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任务书或计划书中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同时,要按照任务书中的经费执行进度安排按期执行经费支出计划。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委托协议拨款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支付技术服务费,经费的支出原则上按照财政部、中国地震局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书时,应在经费使用计划或经费预算条款中说明技术服务款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额度。原则上对技术合同经费预算做出总额控制规定,具体参见防科发科〔2012〕24号通知。
第九条 在签署技术服务合同时,如果委托单位有明确的经费使用预算说明,并在合同条款中详细注明合同款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则依据委托单位确定的比例执行。若合同条款中未列明经费预算说明,则应在合同后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按照第八条条款中规定的限额比例,详细列目经费支出用途和额度计划,并经委托方、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审批签章。
第十条 科研项目未经审批严禁拨付到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外单位的技术协同,则应在经费预算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中列出技术协作费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外签订技术委托协议时,应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签订相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应报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等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细则
第十二条 购置的仪器或设备价格超过1500元的,应凭书面申请,说明所购设备型号、数量、预算额度,报科研处、资产管理处审批,如果所购设备为政府采购系列,则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再由申请人履行报销手续。若所购设备为非政府采购系列,则由项目组自行采购,需签订采购合同,并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经费报销时应将采购合同附于报销凭据后。
第十三条 材料费报销应附加盖与票面相同印章的购货清单,清单中应注明货名、数量、单价等信息。
第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学院事业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用于国外差旅费用、国内航空费用的开支。遇到特殊情况需报销国内航空费用的,由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异地交通费,若不附符合规定的住宿费发票,则应按照交通费计算,不核算差旅补贴。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的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相关支出应经国际合作处核算审批。
第十六条 咨询费支出管理规定:
(一) 项目组组织召开科研项目咨询会应履行审批手续,提交《科研项目咨询会申请审批表》,并经科研处审批。经费预算不应超过立项机构批准的额度。报销时应将审批表附于报销凭据后。
(二)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租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时,应与租赁方签署书面合同,报销设备租赁费时应凭租赁合同经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第十八条 报销网络信息费应凭实际消费发票,不得凭预交网络费发票作为报销凭据。
第十九条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应凭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报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第二十条 测试、计算、化验加工费支出应凭有相关资质单位的有效发票和签署的委托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研专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招待性质、通讯性质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附评审会议程、通知或方案等凭据。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津贴发放规定具体参见防科发科〔2012〕24号通知。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发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只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发放额度则按照实际工作量予以核算,并经本人签字领取,应说明工作内容,注明劳务费领取人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一般在项目年度或中期检查时进行。发展与财务处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研究报告,并提出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协同审计监察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组应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有结余,应按照财政部、中国地震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防灾科技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推荐我院科研成果获得更高层次的科研成果奖励,不断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学院每两年一次组织评选“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二条优秀科研成果奖主要奖励为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前沿性、原创性或应用性的优秀科研成果,设科技进步奖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两类。
第三条参评的科研成果应是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以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近两年内完成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凡已参加过同级及以上评选并获得认定或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评奖。
第五条每人每次限提出一项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要求:
(一)包含学科门类:
理学、工学、管理学
(二)评选范围:
1.国家级项目,教育部和其他部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技厅或其他厅局级单位批准确立的研究项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
2.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服务类项目等其他项目形成的具有较强推广应用潜力的科研成果。
3.高质量且有重要影响的专著及论文。
(三)参评成果的主要形式:
已通过鉴定(验收)、结题的项目、已授权或取得经济效益的专利、有重要影响的专著及论文、主题报告等。
第七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选要求:
(一)包含学科门类: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
(二)评选范围:
1.国家级项目,教育部和其他部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其他厅局级单位规划和批准确立的研究项目所形成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2.其他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成果。
3.高质量且有重要影响的专著及论文。
(三)参评成果的主要形式:
已通过鉴定(验收)、结题的项目,公开出版和发表的专著和论著(一般不含个人文集,多卷本著作原则上需出齐后整体申报)、论文、工具书、古籍整理、翻译作品、理论普及读物、图集、年鉴(同一种年鉴只能参评一次)、研究报告、音像制品等。
第八条学院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成果第一署名人自愿申报,填写《防灾科技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表》,并报所在系(部、所)初审。申报人应提供申报成果的复印件和证明成果水平的有关材料。
(二)各系(部、所)学术委员会对本部门的申报成果进行初审,签署评审意见后,向科研处报送推荐成果。
(三)科研处负责对申报科研成果及主要完成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优秀科研成果评审会。
(四)根据评审结果,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拟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并提交院务会审定。
(五)院务会审定通过后,向全院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入围成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公示期满,正式发文后公布生效。
第九条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标准,适当兼顾学科,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评审指标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学科建设
(五)促进科研队伍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开发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应各有侧重。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要突出学术价值,主要以在国内外产生的影响和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促进作用来衡量;应用开发研究成果要强调技术的应用价值,主要以技术的创新程度和产生的经济效益衡量。
第十一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一)按成果情况、推广范围和实际效果,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等级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理论或技术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和明显突破,并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或在省内、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同时还能够围绕该方向产出一大批学术成果,能够促进科研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二等奖:理论或技术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省内或行业内处于先进水平;同时还能够围绕该方向产出一定量的学术成果,能够促进科研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三等奖:理论或技术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在学院内处于领先水平;同时还能够围绕该方向产出一定量的学术成果,具有培养学术团队发展的潜力。
(二)获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分别按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分别给予科研成果和科研成果完成人颁发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三)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
(四)对符合省(部)级、国家级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优先推荐上报上一级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学院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其情节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高层次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进一步提升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设立下列科研奖励项目:
(一)科研成果奖励
(二)项目立项奖励
(三)学术论文奖励
(四)专著(国家级教材)出版奖励
(五)发明专利奖励
第三条科研奖励的申报、核定等组织工作由学院科研处组织实施。院学术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准科研奖励等级。
第二章 科研奖励奖项设置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标准:
以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省(部)和市(厅)级政府科研奖项(见附录1),对排名第一的我院教职工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一、二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获得省(部)级一、二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对获得市(局、厅)级一、二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五条 项目立项奖励的标准:
(一)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的范围包括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和横向项目(课题)。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各部委、省、厅、局等科技主管部门按计划批准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指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勘察、设计、规划、开发和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二)科研项目(课题)立项奖励的资金由学院收取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支付(详见《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费收支办法》)。按照项目(课题)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签订定经费总额的5%予以奖励,项目立项奖励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的管理费。
(三)为了鼓励我院教师申报国家级竞争性科研项目(课题),凡我院教师以防灾科技学院为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到的竞争性较强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见附录2),除按照上述5%的经费比例进行立项奖励外,学院还给予项目主持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于分阶段向学院划拨科研经费的项目(课题),项目立项奖励的额度以各申报年度实际到帐科研经费额度为基数计算。
(五)由国家、省(部)、厅(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院配套或部分配套的科研经费额度,不在奖励之列。
(六)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只适用于以防灾科技学院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学院教职工为负责人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学术论文奖励的标准:
(一)在国际上最权威的英文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论文奖励10万元。
(二)全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论文摘要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全文被《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译论索引)检索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摘要被《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译论索引)检索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国际会议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论文,若全文被检索收录,每篇论文奖励1000元,若会议论文摘要被三大检索收录,每篇论文奖励500元。
(三)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全文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收录论文摘要的每篇奖励2000元,收录论文题目的每篇奖励500元。
(四)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条例》中文核心期刊分类方案(见附录3)内列出的A类、B类学术刊物,全文发表的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全文发表的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五)在《2011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列出的期刊,除被列入A类、B类期刊以外的期刊划分为C类期刊,全文发表的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六)在《2011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中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奖励后,若论文同时被SCI、SSCI、EI、ISTP、ISR等检索系统检索收录,则将按照相应的检索收录等级予以一次性附加奖励。
(七)同时被多种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按最高收录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八)学术论文奖励只适用于以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且以学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
(九)在各类中文核心期刊的增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条专著(国家级教材)出版奖励的标准:
(一)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被列入国家重点建设、规划的教材,按照每千字60元的标准奖励。
(二)在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列入省(部)级重点建设、规划的教材,按照每千字30元的标准奖励。
(三)专著的认定包括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专著的核心成果是作者首创或发明的,并被国内同行认可;二是作者应发表5篇以上与本专著有关的中文核心刊物以上论文,并被该专著引用。
(四)专著(国家级教材)出版只适用于行业和政府部门下达到我院的教材或专著编写任务,并以审批的任务书或委托书为准。专著(教材)应以学院教职工为独立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
第八条发明专利奖励的标准:
以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申请(权利)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美日欧发明专利,每项专利奖励2万元。
(二)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项专利奖励1万元。
(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专利奖励5000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类别的知识产权,每项奖励2000元。
第三章 科研奖励鉴定和评审
第九条学院科研奖励每年鉴定和评审一次。
第十条科研奖励由学院教职工根据申报年度的科研成果对应的奖励项目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应的统一格式的科研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第十一条申请者所在部门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推荐,并按照汇总表要求报学院科研处;科研处对各部门所报科研成果进行核定,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对各类科研成果做出评审和鉴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有不正当学术行为的,报院务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由科研处进行审查报院务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科研奖励评审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奖励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录1: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条例》科研成果获奖等级分类
科研成果等级 |
科研成奖项名称 |
国家级 |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 |
省(部)级 |
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委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等 |
市(局、厅)级奖 |
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研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市委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省厅(局)颁发的科研奖励 |
附录2: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条例》科研项目级别分类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国家级重大项目 |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项目(“973”项目) 科技部支撑项目 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 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项目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大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项目 |
国家级重点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科技攻关重点项目 国家级重大项目一级子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年度重点项目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 国务院各个行业专项项目(一级项目) 国家级重大项目二级子项目 国家级重点项目一级子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项目 科技部软科学项目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教育部科学技术重点和重大项目 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项目 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及科技专项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一般规划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省(部)级重点社科项目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省(部)级一般科技项目 省(部)级重点项目一级子项目 教育部归国留学人员基金项目 |
厅(局)级重点项目 |
厅(局)级重点科技项目 厅(局)级重点社科项目 |
厅(局)级一般项目 |
厅(局)级一般科技项目 |
附录3: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条例》中文核心期刊分类方案
1.A类期刊是参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纵览》(201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确定的与我院相关学科的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最权威核心刊物。原则上每个一级学科认定1种,综合性较强的学科(根据二级学科数量多寡而定)或与我院防灾减灾关系密切的学科,适当增加1~2种。
2.B类期刊是参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纵览》(201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确定的与我院相关学科的全国一级学科学会主办的较权威刊物,或该学科某个二级学科分会主办的最权威刊物。原则上每个一级学科认定2~3种,综合性较强的学科(根据二级学科数量多寡而定)或与我院防灾减灾关系密切的学科,适当增加1~2种。
3.C类刊物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纵览》(201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除列入A、B类期刊以外中文核心期刊。
4.A、B类期刊依据《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遴选。
5.自然科学、数学物理化学、农业科学、工业技术类的理工类期刊,根据《最新中国科技期刊影响因子》中的总分排名作为参考依据。
6.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分类排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排名作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