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廊坊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9-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解决廊坊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列入市科技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 廊坊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包括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园区等)、对外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普原创资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国家、省科技项目配套资金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

第六条 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单体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单体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单体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和自筹资金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编制和发布各类专项计划项目指南,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意见;

(三)委托专家及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

(六)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局,廊坊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和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

(二)协调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督促项目如期完成并及时进行验收;

(三)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项目中期检查;

(四)组织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并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二)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

(六)项目完成后向市科技局及时提供绩效跟踪相关数据与资料。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3年。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廊坊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研资信的在职人员,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他主要研究人员,要具有相关的技术和研究职称,并有一定的研究专长。

(四)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具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 限制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作为项目主研人(前三名)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未验收项目的主研人(前三名)不得作为主研人(前三名)申报新项目(未验收项目是指在申报开始尚未验收的项目)。

(三)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四)实质为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或变换名称重复申报。

(五)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验收项目、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执行情况调查报告等不良记录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每年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按通知和指南规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申报。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后统一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三)项目审定。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审(评估),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四)签订任务书。市科技局编制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

(一)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经费发生变化等确需调整的情况,可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

(二)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可终止项目执行。

(三)项目撤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在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

2、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

3、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或未经批准终止项目任务;

4、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

5、逾期不申请验收;

6、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7、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终止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项目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

(二)市科技局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批准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廊坊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人员调整。项目负责人不允许调整;其他成员原则上也不允许调整,确因健康原因、工作部门变动、外出培训等因素需调整的,应在项目验收前三个月由项目组提出人员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人员不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研)管理部门加盖科研管理章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同意方可调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需在市科技局批准的执行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并完成验收。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涉密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一般项目可以申请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通过验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一)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五)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其他事宜,执行《廊坊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未验收项目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已验收项目绩效评价在项目完结后进行。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与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至五年申请项目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中存在欺骗行为;

(三)所负责项目没有通过验收;

(四)所负责项目被撤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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