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纲要(2007-2020年)》和《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技工作的意见》(中震科发〔2010〕27号),中国地震局设立“地震科技星火计划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实现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主要面向省(区、市)地震局,兼顾市县地震工作机构、中国地震局所属的观测和任务型事业单位科技研发需求。
第三条 专项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主要包括:
(一)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面临的实用性强、需求紧迫的具体科技问题;
(二)防震减灾工作中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色的科技问题;
(三)已有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 专项的管理原则:
(一)面向需求,务求实效。以防震减灾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业务能力为目的,支持开展实用性强的应用研究与技术研发,为事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储备。
(二)突出重点,有限目标。以突破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具体科技问题为出发点,以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实用化程度为重点考核要素,目标集中,注重产出。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制,建立专家信用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专项分为攻关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能超过3年。
(一)攻关项目支持着眼于突破防震减灾关键技术,解决重要问题,具有较强推广应用前景的研发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青年项目着眼于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侧重于人才培养和储备。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2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项由科技司会同发财司组织管理,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具体研究任务。
第七条 科技司职责:
(一)负责专项的总体设计;
(二)负责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三)负责专项的立项审批;
(四)负责专项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 发财司职责:
(一)负责专项预算、年度决算审核;
(二)负责将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三)负责专项财务验收;
(四)协调处理专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求,组织编写项目建议,推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编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批复的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三)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落实必要的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项目通过验收后,组织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协调其他参加者所在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组织带领项目组成员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
(二)按照批复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确保研究成果和数据资料的真实可靠;
(四)配合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由单位组织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专项的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区、市)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局所属的观测和任务型事业单位,市县地震工作部门通过所在地的省级地震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编报项目申请书和预算申请书,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同时通过“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或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在职的科技工作者。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研究和实施,并具有独立承担或组织人员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申请一项专项项目,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限为一人。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四条 项目其他参加者可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有关的科技工作者。倡导和鼓励中国地震局所属研究所、防灾科技学院的科技工作者作为项目参加者共同开展研究。
第十五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项目申请内容不得与以往已有明确成果的研究项目雷同,已经获得其他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基础理论研究、跨区域的大型基础探查、已有公共成熟技术、日常业务运维、台网台站等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需求分析、现状综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方案、考核指标、项目预算表及简要说明、个人基本信息、申报单位审查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预算表、各开支类目明细表、项目依托单位经费支出预算表、预算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配套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列项目其他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申请书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依托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项目经费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科技司审核同意;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项目及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十)其他: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4第四章评审与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项目评审工作由科技司会同发财司组织,按照预审、同行评议、综合评审、预算评审、中国地震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司会同发财司组织成立预审专家组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形式审查、项目查重、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研究能力及条件等。
对于项目申报预算低于(含)5万元的,经多数专家同意并报科技司核准,通过预审后可直接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预审的申请项目,由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申请内容进行分类,组织其他专家开展同行评议。每项申请分送5位专家给出具体评议意见和分数。同行专家的有效评议意见不应少于3份。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司对评议意见整理、归档,综合考虑预审和同行评议情况确定综合评审项目,组织成立综合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财司会同科技司组织专家对通过综合评审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结果与项目申报经费相差30%的项目申请,不得通过评审。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司统筹考虑综合评审和预算评审意见,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报中国地震局审定后,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批准通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和中国地震局有关评审工作的回避制度和纪律要求。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的1个月内,根据综合评审、预算评审意见和批复,组织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任务书,审核后报送科技司,同时将有关信息通过“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录入。
第二十九条 科技司会同发财司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核,并与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技司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表、目标与任务、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项目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参加人员信息。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发财司将项目预算下达有关单位,分年度滚动安排。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及系统外单位的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横向拨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项目每年年底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告项目的执行和年度决算情况,由项目依托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科技司,并将有关信息通过“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录入。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行项目中期抽查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科技司会同发财司组织专家选取部分项目,进行中期执行情况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书面报科技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安排方案,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报发财司、科技司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由项目依托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发财司、科技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半年,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立卷归档责任制。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科研文件材料的管理,及时进行系统整理。
第六章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依托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认真总结,撰写项目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请科技司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科技司会同发财司组织专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经科技司授权,项目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对青年项目和小额攻关项目组织验收,验收情况须报科技司备案。
第四十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和项目结题报告,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讨论汇总,形成验收意见,并在意见中提出成果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项内容合并进行。对于10万元及以上额度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须在项目验收前自行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完成验收工作后,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报请科技司、发财司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结余经费按照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管理。项目因故终止,在认真清查的基础上,由发财司会同科技司负责收回剩余经费。
第四十五条 科技司结合验收工作情况,逐步建立项目的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依托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专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7第七章成果与推广应用
第四十八条 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有关单位及项目参加者应就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达成约定。
第五十一条 加强专项项目的宣传,形成的研究成果,如论文、专著、专利、软件、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地震科技星火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审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五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30日内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纳入“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的成果数据库,并报科技司备案。项目完成成果登记后,方才视同完成结题验收工作。科技司负责每年将专项成果纳入成果推广目录。
第五十三条 建立项目成果后评价机制。专项项目结束后的三年内,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结题项目形成的专著、论文的被引用以及新发表情况、成果鉴定获奖情况,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补充到“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报送科技司备案。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四条 专项任务完成出色、推广应用取得良好效益,或在促进局所科技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项目参加人员,在其参加其他地震科技活动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十五条 严禁同一项目在不同的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承担专项项目。
第五十六条 对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科技司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科技司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中止、撤销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依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项目负责人参与专项活动资格等不同形式惩罚,同时将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加者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与其他科研活动挂钩。
第五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加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主要责任人五年内、项目依托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相关科研活动,同时将项目依托单位、有关责任人的科研不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九条 因执行不力,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等主观原因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五年内,项目依托单位一年内承担专项项目的资格,予以通报,并与其他科研活动挂钩。
第六十条 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结题验收中凡涉及国家保密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