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政策变化及解读

作者: 时间:2017-03-13 点击数:

一、新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16〕17号),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上,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区别管理。国际合作处根据新政策制定了《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科〔2016〕102号)。

二、具体涵义: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对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和年度内批次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五类。此五类活动之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限量管理)。

三、具体申报流程

1.学院于每年年底组织申报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外事交流计划,年度计划由本单位审定。经专家评审,并上报院务会和党委会审议,最终确定下一年度区别管理类计划,并于每年1月份报备中国地震局国际合作司。(学院同时组织申报下一年度限量管理类及来华接待计划,需经中国地震局国际合作司审定后方可执行)

2.经审定通过的各出访团组应逐案报批,一般应提前50天(赴美国等特殊国家和台湾地区提前75天)报送出访请示件,包括出访请示,出访人员名单,时间安排,经费证明,公示证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等材料。在请示件中列明访问时间,并严格按照经审批的结果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

3.出访请示件经中国地震局国际合作司审核通过后,局护照签证办公室会通知办理因公护照及签证。出访团组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办理出国手续。

4.出访团组在外访问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或其它出访公务活动,对全团的行程、活动负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出访时间(从离境开始计算,一直到回国时间);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需延迟回国(境)时间的,需立即向派出单位和国际合作司报告,并在回国(境)后,正式函告国际合作司。

5.各出访团组回国(境)后,应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填写《因公出国(境)总结报表》,于2周内报送国际合作处。

四、申报及执行要求

1.出访时间要求:

区别管理类出访计划,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限量管理类计划,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天数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2国≤8天,1国≤5天。赴台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单独访问香港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

2.经费要求:

区别管理类出访及港澳台出访计划,所使用经费不得占用三公经费;各出访团组需事先做好国际合作交流费用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

各出访团组要严格执行《关于转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震外发〔2014〕16号)文件中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财务网站有开支标准表),严禁虚列开支。

出访团组办理因公出国(境)经费手续前,需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3.各出访团组的出访时间、出访人员、和出访国家(地区)等信息,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如有变更,应正式函告国际合作司、详述变更事项、原因及必要性,由国际合作司审批。

五、效益评价

国际合作处于每年年底组织区别管理类出访计划效益评估会,各出访团组需认真汇报此次出访内容、出访活动及收获,评审专家对出访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不合格的个人,不批准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国际合作处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报备国际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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