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防震减灾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为了奖励在防震减灾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地震科技工 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设立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
第二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中国地震局科技司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设置
第五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授予在防震减灾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包括以下类型:
(一)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 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对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地震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成果;
(二)在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提升防震减灾业务能力水平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成果;
(三)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防震减灾事业,或将地震科学技术直接推广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次授予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24项。
第三章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七条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每3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与中国地震局组织的防震减灾工作评比表彰同步进行。
第八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推荐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布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候选项目组织推荐;
第九条 推荐单位限额推荐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候选项目;每个单项奖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
第十条中国地震局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经中国地震局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暂停其申报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由中国地震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
者取消有关单位的推荐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