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保证防震减 灾科技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 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坚持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 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防震减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提升 防震减灾能力密切结合,努力造就和培养防震减灾事业的科学技术带头人,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
第四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在防震减灾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成果贡献 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 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科技司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防震减 灾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中国地震局科技司组成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防震减灾科技 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定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所称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成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 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地震科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 2 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 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特别突出的创新性科学发现或理论方法,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主要学术思想和观 点在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对 于推动地震科学及相关领域的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突出的创新性科 学发现或理论方法,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在学术界产生重要影 响,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对于推动地震科学及相关领域 的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等奖: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科学发现 或理论方法,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国内外学术界认可,对于推 动地震科学及相关领域的学科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所称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 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通过具有科技成果组织鉴定权的科 技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组织的鉴定,或者通过司局以上(含司局级)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或者 取得发明专利,或者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成果实施应用 2 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对于推动地震科技进步作用显著或取得突出的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系统集成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实质性创新,自主创新成果突出, 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对推动地震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取得了显著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中解决了重要技术难题或在 系统集成方面有明显突破和创新,自主创新成果在总体技术中占重要部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对推动地震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或 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中解决了技术难题或在系统 集成方面有突破,对推动地震科技进步发挥了作用或取得了一定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成果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推广应用的成果已经通过具有科技成果鉴定权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组织的鉴定,或者通过司局以上(含司局级)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或者 取得发明专利,或者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被推广应用的成果必须经过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 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业务中使用,在全国或部分省(区、 市)得到推广应用;
(三)被推广应用的成果在业务单位的应用时间须达到 2 年 以上,且有良好的应用效果。
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将科技成果应用于防震减灾事业,转化为现实的业务能力,显著提高了防震减灾能力,或将地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于其它领域,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形成了可观的应用规 模,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将科技成果应用于防震减灾事业,转化为现实的业 务能力,明显提高了防震减灾能力,或将地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其它领域,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形成了较大的应用规 模,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将科技成果应用于防震减灾事业,转化为现实的业务能力,提高了防震减灾能力,或将地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其 它领域,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形成了一定的应用规模, 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单位须按规定格式和 内容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供论文、论著、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项目验收报告、科普作品发行数量和质量的证明等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资料。申报材料及相关资料应 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需对所推荐的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候 选项目及其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 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推荐单位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推荐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学 术价值、应用价值等提出评审意见,对推荐奖励的类别、等级提 出建议,并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查。
推荐单位应当取得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对成果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 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中,一等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 9 人;三等奖人数不超过 5 人。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是指在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成果 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 大小顺序排列。一等奖单位数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单位数不超过 6 个;三等奖单位数不超过 3 个。
第十四条 推荐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成果已经通过具有科技成果组织鉴定权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科技服务中介 机构组织的鉴定,或者通过司局以上(含司局级)单位科技主管 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各类科技奖项的成果及 该获奖成果中包含的内容,不得再次推荐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 同一成果内容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推荐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
第十七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一等奖每个 推荐单位不超过两项,二等奖不超过四项。
第十八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评审程序分形式审查、专家 评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定三个步骤。
第十九条 中国地震局科技司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候选项目(人)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完成人本人签名, 成果完成单位、推荐单位推荐意见及公章,应用证明、技术评价证明、知识产权归属证明及其他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推荐书 内容与附件证明材料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推荐单位 可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虽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科技司负责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 进行评议。每个项目一般不少于 3 名评议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议专家对评审项目按要求填写量化评审表,
并提出授奖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科技司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和评 审组织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 1 名。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内设专门评审小组,负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听取中国地震局科技司奖励工作办公室汇报推荐材料 的受理情况、形式审查结果及同行专家评议概况;
(二)听取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答辩;
(三)分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推荐获奖项目;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小组推荐的候选项目投票确定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
第二十六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应当由评审委员会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果超过奖励项目(人)限 制数,按得票多少选取。
第二十七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候选项目在投票 时如未获得法定票数,其获得的一等奖票数计入二等奖票数,依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报中国地震局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 4.0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受理的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候选项目公布 之日起 30 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项目和候选 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内向中国地震局科技司奖励工作办 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 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真实 单位、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 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自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受理项目和人选公布 之日起一个月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评审,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在下次评审时可按新项目重新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