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教育部和财政部设立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凝聚人才,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全面提升我院科研水平及核心竞争力,我院利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设立防灾科技学院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为了加强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的管理,严格项目的组织与考核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创新项目团队主要任务
第四条在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或横向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方面取得突破。
第五条争取在国家级、省(部)级等有显示度的重大科研成果奖励上获得新突破。
第六条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人才群体,推动其进入国家级和省(部)级层次的创新人才或团队支持计划行列。
第七条打造学科团队和学术梯队,凝炼学科特色方向,为学科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本项目资金用于资助特色鲜明、方向稳定、成果突出、创新能力强的科研团队。
第九条创新项目团队必须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获得持续经费支持的能力。研究方向属于国家、教育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我院中长期规划的重点领域,或多学科交叉的前瞻性研究领域。
第十条对凸显我院学科特色、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在区域与行业具有独创性的特色研究方向以及学院引进的特殊人才,在申报条件上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创新项目团队负责人应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的学术思想、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创新项目团队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年龄不超过55岁的正高职人员,以及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近三年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由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
第十三条科研处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审议申报材料,根据创新项目团队的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情况对团队研究方向的先进性、人员构成的合理性、预期目标的可行性以及科研的基础条件、科研环境进行评议。专家论证会应提出是否同意建立创新团队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通过论证的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负责人,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防灾科技学院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任务书》,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创新项目团队名单。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创新项目团队一般分为2~4个创新小组,每个创新小组要制定相应的研究计划。
第十六条创新项目团队实行团队负责人、创新小组组长和创新小组成员分层负责制。创新项目团队负责人负责把握科研方向,人员调配,以及任务和经费分配,并对团队总任务和总成果负责;创新小组组长对本组承担任务和成果负责、创新小组成员对本人承担任务和成果负责。
第十七条创新项目团队在接到立项批准的第一个月内,签订《防灾科技学院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任务书》。
第十八条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执行期为一般为3年,建设期第一年,团队向科研处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年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第三年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创新项目团队每年须填写《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条创新项目团队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创新项目团队的建设,在科研条件、科研时间、教学计划安排等方面提供切实的保障。团队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处,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建设目标与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类创新项目团队三年建设期内的具体考核指标如下(至少完成以下内容中的两项):
(一)实际到账经费额度工科不少于100万元,理科不少于30万元;
(二)团队成员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奖1项(含),或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2项(含);
(三)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等检索或收录6篇(含)以上;
(四)团队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五)团队获准为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创新群体);
(六)团队依托、支持的学科被新增批准为一级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或被新增批准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被新增批准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二十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类创新项目团队三年建设期内的具体考核指标如下(至少完成以下内容中的两项):
(一)实际到账科研经费额度不少于10万元;
(二)承担国家级项目1项(含)以上;
(三)团队成员发表论文被SSCI、《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收录或检索3篇(含)以上;
(四)团队依托、支持的学科或基地被新增批准为一级学科学士学位授予点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或被新增批准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被新增批准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基地等;
(五)团队获准为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创新群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