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中青年教师积极投入防灾减灾教育与科研工作,发挥教师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中国地震局设立“中国地震局教师科研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资助防灾科技学院教师队伍中具有一定学术研究基础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第二条 “科研基金”旨在提升防灾科技学院广大中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提高教师的科研积极性,繁荣和发展学院的防灾减灾教育与科技事业,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防灾减灾事业服务。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资助范围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每年拨付专款作为“科研基金”,用以资助立项项目(课题)开展研究。“科研基金”专项资金按照中国地震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科研基金”主要资助防灾减灾及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优先资助学科方向明确、理论与技术方法有创新或突破、学术梯队合理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向优秀中青年教师倾斜。
第三章 基金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 “科研基金”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防灾科技学院正式在职教师,具有明确的学科与专业背景,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
(二)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申请者在近三年至少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的学术论文。
(四)对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但科研能力和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其申报资格由防灾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报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审批。
第八条 对已经立项的“科研基金”项目主持人,在项目评审验收前不允许申报新项目。待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才能立项资助新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审批与立项程序
第九条 “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与立项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中国地震局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详细阐述项目立项的理论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关键技术与创新点、经费预算及说明、预期成果与考核指标等,并提交与申请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材料。
(二)系(部)学术委员会推荐
根据申请项目内容所属的学科方向,所有申请项目应归属教学系(部),系(部)学术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的“科研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推荐。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立项初审
防灾科研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各系(部)推荐项目进行审查,根据初审意见确定进入立项答辩程序的项目名单。
(四)项目立项答辩评审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处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立项答辩初审意见,根据不同的学科方向,分别组织至少5位正高级职称以上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答辩,汇总专家评议意见后确定立项项目。
(五)中国地震局复审、批复
通过立项答辩评审的项目报中国地震局复审,并批准立项。中国地震局下发“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立项批准通知,并批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额度。
(六)签订项目任务书
根据中国地震局资助项目立项批准通知,由项目主持人填写“中国地震局教师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并报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签署。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全面负责“科研基金”的管理。委托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处对“科研基金”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方案、经费预算与执行计划、项目立项与启动,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验收评审等。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按照中国地震局资助项目立项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中国地震局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按照“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的执行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切实按照经费预算计划支出经费,保障项目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科研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已批准立项的“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中国地震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全面负责“科研基金”章程的修改完善以及项目的结题评审、项目验收与成果评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委托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处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启动、中期检查等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凡获得“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申请者须与中国地震局签定“中国地震局教师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申请者在“科研基金”资助下获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获奖)须标注“中国地震局教师科研基金资助”。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